交通部在今天預告修正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103條之1,也就是所謂的「UBER條款」,其中計費、載客方式將進行大幅修改,也直接衝擊UBER現行的營運方式與消費者搭車習慣;直接做個簡單整理,交通部所預告的新條款,將採用下列方式:
1.計費方式改為「小時計費」或「一日計費」
2.業者不得排班、巡迴方式載客
3.費率由業者自行訂定
4.車輛須黏貼專用標誌
以上幾點,將使得UBER的型態大幅改變,目前使用UBER服務是以手機APP叫車,乘客可自訂上車與下車地點,費率也會依照距離、時段等產生變化,但搭車時間未有限制;但未來如果修正條例正式實施,乘客搭車改以小時計費,不足一小時亦以一小時計費,等於是大幅減少市區搭車的使用型態,即使是從台北市區搭乘至桃園機場,一般行駛時間為40分鐘左右,但也要以一小時計費。
修正條款中同時提到,業者不得排班、巡迴方式載客,也就是說UBER車輛在收到叫車需求之後,必須由所屬的租賃公司出發,因此乘客搭乘的候車時間也會變長。本次交通部所預告的修正條款,頒佈後尚有兩個月預告期,目前UBER營運方式仍維持不變,而這兩個月預告期間,交通部也將分區舉行座談,以廣納各界意見,納入法規修正參考。
以下為交通部新聞稿全文:
為落實汽車運輸業分業管理,交通部綜整各方意見,於108年2月21日預告修正「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103條之1」,明確規範「小客車租賃業與資訊平台業者合作提供附駕載客服務者」。本次修正將提供運輸服務之小客車租賃業全面納管,並與計程車分業管理,期以乘客至上、公平競爭為目標,創造乘客、計程車、小客車租賃業多贏。
交通部指出,「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103條之1」之修正,將「小客車租賃業與資訊平台業者合作提供附駕載客服務者」納入規範,修正重點如下:
一、不得將租賃車輛外駛巡迴、排班待客租賃;
二、造冊列管駕駛人及車輛資料,並提供租賃資訊供主管機關查核;
三、平臺應充分揭露車輛、駕駛人、計費方式等訊息;
四、以日租或時租方式計費,並以1小時為起租時數。但地方政府另有決定者,得報公路主管機關備查後實施之;
五、車輛應黏貼專用標識。
交通部表示,政府有責任維護業者之間的公平競爭,提供計程車服務的業者,均應接受相同的規範;租賃車業者,則應於法定範圍內提供服務。但為兼顧城鄉差異,租賃業提供的租車服務雖規定以1小時為起租時數,但部分地區若有特殊需求,亦賦予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因地制宜之彈性。
交通部參採各國經驗,台灣目前與世界上許多先進國家,同樣面臨有業者透過新通訊技術,提供新型態的乘車服務。包括Uber在內之「小客車租賃業與資訊平台業者合作提供附駕載客服務」業者,雖提供之新型態的乘車服務,近年來頗受部分消費者青睞,惟在全球多數國家皆面臨政府監管、不公平競爭等爭議,而遭到限制營業。
鑒此,目前已實施之「多元化計程車方案」,鬆綁網路叫車之計程車外觀及費率,業者得因應新通訊科技,開拓多元、客製、精緻等運輸服務。目前已有8縣市、36家業者、逾1800輛多元化計程車營運。交通部亦將於近日提出「計程車服務提升輔導方案」,提供計程車駕駛人進階訓練等協助,促進服務革新,以符合消費者對更便利、更優質乘車服務之期待,例如預約、即時叫車、線上付款、行徑路線預報、品質管控、車種選擇更多元化等。
針對現存之Uber等業者,交通部表示,以服務為導向的新創產業,應以消費者福祉為優先。為維護消費者的安全及權益,所有提供運輸服務的業者,均應接受政府監管,也應善盡義務,履行必要的公共責任,以避免形成安全上的漏洞。本次法規修正實施後,Uber等業者之車輛可與小客車租賃業合作,提供1小時以上之以時或以日計費之附駕駛載客服務,或可轉移到「多元化計程車」方案,依現有牌照納管,並在現有計程車總量下調度,避免造成運輸乘車市場的供需失衡。
交通部表示,計程車業者與Uber等提供類似計程車服務之小客車租賃業,兩者之間因管制的模糊,導致不公平競爭,近年來遲未改善。在乘客至上、提升乘車品質、維護運輸安全的前提下,政府將分業管理、全面納管,釐清各自的發展方向,盼創造乘客、計程車、租賃車多贏。
交通部指出,本法規修正之預告期2個月,預告期間歡迎各業界提供意見,交通部亦將分區舉行座談,以廣納各界意見,納入法規修正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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