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新一年開學開工,又到了不少租屋族開始尋覓新住處的高峰,有鑒於過去因房東簽訂不合理契約衍伸許多租屋糾紛,今日(2/25)行政院消保處召開記者會,正式公布今年 6/1 將上路的住宅轉租新制重點,住宅轉租新制主要將規範包租業向房東承租房屋後,再行轉租予承租人之法律關係。未來相關權利義務將正式在租屋定型化契約中應記載與不得記載事項明確規範,包含押金、電費收取額度、修繕責任等明確規範。
以下舉幾個租屋時最切身相關的問題來跟大家說明新制:
以押金為例,新的「住宅轉租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中明訂押金數額最高不得超過「2個月租金之總額」。押金應於租期屆滿或租賃契約終止,承租人交還房屋時返還。
水電費收取則明訂,「包租業」及「承租人」得相互約定水、電、瓦斯等費用由何人負擔。
當電費若約定由承租人負擔時,其計算基礎不得超過「台電夏季用電量最高級距之每度金額」,以避免包租業藉由收取高額電費,謀取不當利益。
以前常常聽到有房東一度電收6-7塊錢,未來新制上路後將能更保障租屋者權益。
租屋也常遇到修繕問題互踢皮球,未來房屋或附屬設備損壞時原則上由包租業負責修繕,惟損壞係因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所造成時,包租業即不負修繕義務。
包租業修繕期間,房屋若無法居住使用者,承租人「得請求扣除該期間之租金」。
白話解釋就是,當房屋設備需要修繕(漏水、水電故障)主要由包租業者進行修繕,但若是因租屋者使用損壞則包租業者不負修繕義務。當需修繕房屋而無法居住時,租屋者可以請求扣除無法居住期間的租金。
不少租屋時會遇到需要提前解約的問題,未來如需提前終止租約,則應於「至少一個月前」通知他方,未為先期通知而提前終止租約者,應賠償他方最高「一個月租金額」之違約金。
而針對專業包租業者也提出所謂的公會協助義務服務,未來當房東提前終止包租契約,包租業者應該自五日內通知承租人需終止轉租契約,並且要協助承租人優先承租其他租賃住宅。若包租業因故停業、解散或他遷不明時,承租人並得請求租賃住宅服務商業同業公會或其全國聯合會協調續租事宜,公會或其全國聯合會「不得拒絕」。
過往二房東遇到問題時很容易給直接一副事不關己的模樣,未來選擇包租業服務的租屋時,包租業者就需要負起相關協調租屋的責任。
以上是未來在契約中應載明的事項,另外也有規定不得記載的事項:
- 不得約定廣告僅供參考。
- 不得約定承租人不得遷入戶籍。
- 不得約定應由包租業者負擔之稅費轉嫁至承租人。
- 不得約定免除或限制民法上出租人故意不告知之瑕疵擔保責任。(例如:凶宅)
- 不得約定出租人須繳回契約。
- 不得約定本契約通知僅以電話為之。
- 不得約定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好理解一點的就是契約內容不能與現行法規牴觸,契約內容須一切合法)
新制上路後若違反者,除契約條款無效外,還可依消保法規定,最高還可處新臺幣30萬元罰鍰,以保障租屋者權益。
新制上路對租屋族來說更有保障,小惡魔就用現在很夯的圖祝大家惡房東退散!!
from Mobile01 本站新聞 https://ift.tt/2U5Yzkz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