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週六(6/1)就是住宅轉租新制上路的時間,這個時間點也是新鮮人租屋高峰期,今年初通過的住宅轉租新制將於 6/1 實施。住宅轉租新制主要將規範包租業向房東承租房屋後,再行轉租予承租人之法律關係,未來相關權利義務將正式在租屋定型化契約中應記載與不得記載事項明確規範,包含押金、電費收取額度、修繕責任等明確規範,即將找房租屋的新鮮人要記得保障自身權益,包租業者也請合乎法規切勿觸法喔!
6月開始實施的住宅轉租新制有幾大重點:
- 押金不能超過2個月:住宅轉租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中明訂押金數額最高不得超過「2個月租金之總額」。押金應於租期屆滿或租賃契約終止,承租人交還房屋時返還。
- 房東不得禁止租戶遷戶籍:不少房東禁止承租戶遷入戶籍,新制上線後也不能限制租戶遷入戶籍。
- 電費不可超過台電標準:電費若約定由承租人負擔時,其計算基礎不得超過「台電夏季用電量最高級距之每度金額」,以避免包租業藉由收取高額電費,謀取不當利益。
- 不可限制房客報稅:過往房東因為不想申報租屋所得,所以會禁止房客將租屋列入扣除額中報稅,未來這也將是違法。
- 修繕權責問題:未來房屋或附屬設備損壞時原則上由包租業負責修繕,惟損壞係因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所造成時,包租業即不負修繕義務。包租業修繕期間,房屋若無法居住使用者,承租人「得請求扣除該期間之租金」。
白話解釋就是,當房屋設備需要修繕(漏水、水電故障)主要由包租業者進行修繕,但若是因租屋者使用損壞則包租業者不負修繕義務。當需修繕房屋而無法居住時,租屋者可以請求扣除無法居住期間的租金。
- 提前解約押金問題:未來如需提前終止租約,則應於「至少一個月前」通知他方,未為先期通知而提前終止租約者,應賠償他方最高「一個月租金額」之違約金。
而除了上述幾點要注意,在契約也有規定不得記載的事項:
- 不得約定廣告僅供參考。
- 不得約定承租人不得遷入戶籍。
- 不得約定應由包租業者負擔之稅費轉嫁至承租人。
- 不得約定免除或限制民法上出租人故意不告知之瑕疵擔保責任。(例如:凶宅)
- 不得約定出租人須繳回契約。
- 不得約定本契約通知僅以電話為之。
- 不得約定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好理解一點的就是契約內容不能與現行法規牴觸,契約內容須一切合法)
如果租約是在6月1日之前已簽訂的,可先走完原本的租期,再適用新契約,新契約內容請參見內政部地政司租賃條例專區可參考:
https://www.land.moi.gov.tw/chhtml/news/89
新制上路後若違反者,除契約條款無效外,還可依消保法規定,最高還可處新臺幣30萬元罰鍰,以保障租屋者權益,新制上路對租屋族來說更有保障,最後就附上一張內政部在臉書公布的精選圖給大家參考囉!
from Mobile01 本站新聞 http://bit.ly/2WcLAT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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