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4日 星期四

MOBILE01新聞 【新訊】嚴重超速下修至超過40km/h、古董車管理納入,行政院會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百家樂 http://www.iwin9418.com


行政院會於昨日通過由交通部擬定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接下來將送請立法院審議,賴院長並指出,該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交通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交通部表示,為落實課責酒駕行為、古董車管理、強化速度管理、加強駕駛人與車輛管理及避免不當駕駛行為,以明確用路人於道路通行時應遵守的相關規定,因此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此草案主要涵蓋五大面向,包括課責酒駕行為、古董車管理、強化速度管理、加強駕駛人與車輛管理及避免不當駕駛行為,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訂租賃期一年以上之租賃業汽車,經租賃業者申請,得以租用人為被通知人製單舉發交通違規。(修正條文第7條之2)

二、增訂領用古董車專用牌照之汽車,不依規定之時間、路線或區域內行駛者,處以罰鍰及扣繳註銷牌照之處罰規定。(修正條文第15條)

三、增訂尾燈、煞車燈、倒車燈、方向燈、後霧燈、第三煞車燈、輪廓邊界標識燈污穢不予清潔或為他物遮蔽,致影響正常辨識,及裝置不合規定音調喇叭之罰責。(修正條文第16條)

四、增訂領有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或小型車駕駛執照,未依規定駕駛輕型機車者之罰責。(修正條文第22條)

五、增訂汽車駕駛人因違反第35條第1項至第4項規定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及公路主管機關辦理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得收取費用之授權規定。(修正條文第24條及第92條)

六、提高汽車裝載物品掉落、飛散、滲漏等情形之罰鍰額度;另明定裝載危險物品未依規定車道行駛之罰責。(修正條文第30條)

七、增訂若有車輛機件、設備、附著物不穩妥或脫落等情事對汽車駕駛人之處罰及記點規定;其受吊銷駕駛執照者,納入三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範疇;並刪除相關重複規定。(修正條文第30條之1、第33條、第63條及第67條)

八、修正嚴重超速之規定,將行車速度由現行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六十公里修正為超過最高時速四十公里。(修正第43條)

九、增訂超車行為之定義說明,用以釐清超車行為與變換車道之行為區分,並修正駕車行經設有險坡標誌路段超車之文字。(修正條文第47條)

若將修正條例簡述為五個類別,整理如下:

落實課責酒駕行為:
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時數之相關費用可由參加者自行負責。(修正條文第92條)

古董車管理:
增訂領用古董車專用牌照之車輛不依規定之時間、路線或區域內行駛者,處以罰鍰並註銷牌照之規定。(修正條文第15條)

速度管理:
將嚴重超速之規定由現行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六十公里修正為超過最高時速四十公里。(修正條文第43條)

駕駛人管理:
※一年期以上租賃汽車得以租用人為被通知人製單舉發交通違規。(修正條文第7條之2)
※增訂領有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或小型車駕駛執照,未依規定駕駛輕型機車之罰則。(修正條文第22條)

車輛管理:
※增訂相關燈光設備污衊不予清潔或為它物遮蔽致影響正常辨識,及裝置不合規定音調喇叭之刑責。(修正條文第16條)

※提高汽車裝載物品掉落、飛散、滲漏等情形之罰鍰額度;另明定裝載危險物品未依規定車道行駛之罰則。(修正條文第30條)

※增定若有車輛機件、設備、附著物不穩妥或脫落等情形對汽車駕駛人之處罰及記點規定。(修正條文第30條之1)


上述修改條文仍需立法院審議後才會正式修定,以目前修改方式看來,還是希望能針對酒駕及古董車條例有更深入、明確的進階罰則以及執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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