幾位美國職棒小聯盟球員聯合控告大聯盟球團給予低於法定的最低工資,讓球員生活艱難。官司一路往上打,然而最高法院的3位法官近日一致通過,決定拒絕審理此案,讓小聯盟球員碰了一鼻子灰。
這樁官司被稱為「米蘭達案件」,起因是小聯盟球員的年薪僅有7500美元(約22.5萬台幣),換算時薪僅有4美元(約台幣120元),低於美國聯邦規定的最低工資7.25美元(約台幣217元),而且超時工作(每周40小時)沒有加班費,也不能兼差去別的地方打球。
球員希望時薪至少能有8美元,然而前年聯邦法院已經駁回案件,如今最高法院連理都懶得理。主要是他們不認為小聯盟球員是正式員工,他們只能靠簽約金維持生活開銷,屬於為了夢想而暫守清貧的一群人。
一支球隊可能有200名以上小聯盟球員,若全數發給最低薪資可能要數百萬美元,這大概也是大聯盟球團堅持不退讓的原因。
(中時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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